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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和死缓有何不同

来源:E通财经


死刑与死缓的区别及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在2年内如不犯罪可改为无期徒刑,积极改造可改为有期徒刑。区别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死缓减刑要求包括减刑时限、报送和裁定程序,刑期计算及政治权利附加刑等。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十二年。

法律分析

一、死刑与死缓的区别有哪些

如果说是死刑的话,判决生效以后就会立即执行:如果是死缓的话,在2年内如果不故意犯罪就会改为无期徒刑,如果以后积极改造,表现良好,就有可能改为有期徒刑。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

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复核;

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二、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结语

死刑与死缓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上。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死缓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审判程序上,死刑需由最高人民复核,而死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复核。在刑罚执行方式上,死刑立即执行,而死缓在2年内如不故意犯罪则可改为无期徒刑。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包括准时报送和裁定、无期徒刑刑期从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请最高人民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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