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明确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主体是债权转让人(原债权人),受让人通知实为不妥。因此,债权转让人负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之义务,否则,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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