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存在以下特点:第一,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债务受让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第二,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随之转移。如履行期尚未届满的,债权受让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进行抗辩。第三,标的债务的从债务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也一并转移。但是,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除外,如保证债务。除非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债务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一、担保人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三年内行使,同时要受到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债权、债务转让需要注意什么风险?
1、债权转让需要的风险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转让需要注意什么风险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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