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是部门如何处理被执行人作为部门的,如果部门拒绝执行判决的,可以对部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执行难的原因有哪些一是首先查找义务人难。找不到人就无法执行,这种现象更多是中国现象,西方国家一般不存在这种现象。西方国家“物”随人走,而中国人口流动性太大。二是部门配合度低。需执行时,各个部门配合度低,分工不明确、常态化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诚信系统建设还不够完善。法治发达国家有着明确、完善的公民诚信系统建设,与人身结合密切,高度重视个人诚信。我国在诚信建设方面不充分、全面,不守诚信者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诚信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四是地方保护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公共部门精细分工,执行不仅仅是作为司法机关的事情,也关乎相关部门的职责。在有些地方,由于利益瓜葛的原因,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方行政力量干涉插手执行。五是国家对的执行重视不够,执行方面的投入也不够,使得执行手段不能跟上。执行人员的队伍建设、能力素质方面跟不上新形势的要求执行力量短缺,实际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形。从数据来看,2007年至2016年,新收案件从206万件到529万件,增长幅度超过150%,但是执行干警的数量仅增加了13%。六是金融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不够,大量资金往来缺乏监控。社会上有大额现金交易,这样就使得义务人的财产难以控制。七是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执行难。由于历史原因,积压了许多历史遗留案件,这些案件的执行难度非常大。被执行人作为部门的,如果部门拒绝执行判决的,可以对部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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