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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都包括哪些

来源:E通财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律师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拒绝收房的。有以下情形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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